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 年度六小字第208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顏健豐即顏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