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小字第228 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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