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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小字第229號
原 告 詹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小龍即陳尤夫間因返還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3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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