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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小字第229號
原 告 詹文傑
被 告 陳尤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1 月17日星期四下午1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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