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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2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宇
被 告 李元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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