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小,26,2018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26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被 告 林秉毅
(即被繼承人趙弘揚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趙弘揚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0八年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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