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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小字第269 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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