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小,36,2018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林依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註:
⒈零件殘存值:75(000-00-00=75)
①第一年折舊金額:181×0.369=67
②第二年折舊金額:(181-67)×11/12×0.369=39⒉工資:1,236
⒊塗裝:7,437
⒋得請求代位之金額75+1,236+7,437=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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