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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宗台祥
被 告 蔡程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表: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5,135 ×0.369 =1,895
第二年折舊金額:(5,135 -1,895 )×0.369 =1,196折舊後殘值:5,135-1,895-1,196 =2,044本件得請求之金額:2,044 (零件殘值)+3,750 (鈑金)+4,410(烤漆) =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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