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小,52,2018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 年度六小字第5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方來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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