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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曾瑜婷
曾姵軒
兼上二人訴
訟代理人暨
下一人法定
代理人 蔡嬌娥
被 告 曾映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曾瑜婷、曾姵軒、曾映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宗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嬌娥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曾瑜婷、曾姵軒、曾映儒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宗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嬌娥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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