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小,69,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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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6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奕興
被 告 包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肆佰陸拾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註:
⒈折舊後零件殘存值:(零件維修費-折舊金額)=10,391第一年折舊金額:47,158(零件)×0.369=17,401第二年折舊金額:(47,158-17,401)×0.369 =10,980第三年折舊金額:(47,158-17,401-10,980)×0.369 = 6,929
第四年折舊金額:(47,158-17,401-10,980-6,929) 4/12 ×0.369 =1,457
⒉得代位請求之金額(零件殘存值+板金+塗裝):10,391 +10,088+11,448=3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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