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小,79,2018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79號
原 告 賴映羽
被 告 陳彥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07 年度交簡字第6 號過失傷害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附民字第16號】)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註:⑴醫藥費新台幣2,040 元、⑵精神害慰撫金新台幣12,960元。⑴+⑵=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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