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小,93,201806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小字第93號
原 告 黃建全
被 告 郭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1 份附卷可稽。

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