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簡,105,201808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宛樺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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