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簡,112,20181029,2

快速前往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一、原告起訴主張:
  4. ㈠、緣原告原在兩造家族所經營之雲林縣私立0000長期照顧
  5.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6. ㈢、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7. ㈣、為此,原告乃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
  8.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9. ㈠、大華長照中心自104年1月間開始,住民人數已高達49人,
  10. ㈡、又大華長照中心近2年來,獲利高達13,000,000元餘,然
  11. ㈢、大華長照中心並非依法登記之公司,僅係依老人福利法成立
  12. 三、被告則均以:
  13. ㈠、被告戊○○發現原告在上班時間有玩股票之情形,曾口頭上
  14. ㈡、另大華長照中心並無總務長之職位,原告並非大華長照中心
  15. 四、本院之判斷:
  16.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7. ㈡、復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
  18. ㈢、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免職公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等語,為
  19. ㈣、又查,被告辯稱原告因態度不佳而遭大華長照中心住民之家
  20. ㈤、至於被告抗辯原告於大華長照中心擔任會計期間,未依規定
  21. ㈥、從而,被告雖共同在系爭免職公告上簽名,並將系爭免職公
  22.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
  23. 六、至於原告聲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僅促請本院注意依職權宣
  24.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25.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2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7.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原 告 沈聖可
被 告 沈進興
兼上 1人
訴訟代理人 沈正雄
沈鴻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原在兩造家族所經營之雲林縣私立0000長期照顧中心(下稱大華長照中心)擔任會計一職,對外並為大華長照中心之總務長,被告戊○○前因大華長照中心之實際經營權與財務管理權,已與原告發生齟齬,詎被告戊○○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製作免職公告,公告內容略以:「一、丁○○於上班時間發現電腦下載富貴小幫手股票軟體上班時間經營自己個人股票,經主管告知後履勸不聽,且三字經謾罵頂撞主管。

〈錄音備查〉二、工作中造成住民家屬抱怨、申訴、多數住民退住造成機構金錢損失甚大。

三、擔任會計105年12月至106 年5 月期間,未經過同意利用職務之便未依規定按時將住民繳交月費存入農會。

依公司獎懲作業管理辦法,予以懲處,四、懲處內容為免職,以示懲處。」

等語(下稱系爭免職公告),其上並有所謂董事長即被告丙○○、負責人即被告乙○○、被告戊○○共同在系爭免職公告上簽名後,將系爭免職公告張貼在大華長照中心1 樓與2 樓之公告欄,使大華長照中心所有員工、住民、家屬、洽公廠商等不特定多數人得輕易見聞,且被告戊○○在106 年11月間更多次反覆影印、張貼系爭免職公告。

然系爭免職公告所載與客觀事實不符,有抹黑、誹謗原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人格權或人性尊嚴之虞,而被告丙○○、乙○○、戊○○3 人(下合稱被告)主觀上顯有將系爭免職公告散佈於眾之意圖,且被告所為,足以貶損社會對原告之評價,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讓原告倍感屈辱、名譽掃地、身心受創,已損害原告之人性尊嚴及侵害原告人格法益甚鉅。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共同具名之系爭免職公告,已公然侮辱、汙衊和誹謗原告,足使原告難堪,損害原告之人性尊嚴及人格尊嚴,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也就是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

㈢、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

是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㈣、為此,原告乃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㈠、大華長照中心自104 年1 月間開始,住民人數已高達49人,不僅已呈滿床狀態,且超過法定設立許可床位數上限,甚至在106 年2 月間更高達51人,以每位住民入住費用約23,000元起,另就特別需求或須就醫之住民酌收費用,故大華長照中心每月營收均可超過1,000,000 元以上。

再者,被告固抗辯住民之家屬即訴外人己○○不滿原告之服務云云,然該住民即訴外人廖李燕並未退住,且原告曾協助廖李燕轉介至大華長照中心之特約醫院,己○○因而省下高額之住院看護費用,己○○亦撥打電話向原告致謝,故系爭免職公告第2 點所稱:「工作中造成住民家屬抱怨、申訴、多數住民退住造成機構金錢損失甚大」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㈡、又大華長照中心近2 年來,獲利高達13,000,000元餘,然被告戊○○之配偶即訴外人施姵筠未將收取之養護現金存入大華長照中心所有之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內,卻改存入被告戊○○所有之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內,如此可推知,大華長照中心自104 年2 月16日起至106 年7 月27日,現金增加數額共13,064,651元,平均每月利潤盈餘約440,000 元,是系爭免職公告第2 點所稱:「多數住民退住造成機構金錢損失甚大」云云,亦與事實不符。

㈢、大華長照中心並非依法登記之公司,僅係依老人福利法成立之最小型老人機構組織,並無董事長之設置,且被告戊○○並非原告之主管。

三、被告則均以:

㈠、被告戊○○發現原告在上班時間有玩股票之情形,曾口頭上跟原告講不要在上班時間玩股票,然原告因而辱罵被告戊○○,此有錄音檔可證。

再者,住民之家屬即訴外人己○○、甲○○等人因原告之態度不佳而提出申訴,亦有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與申訴反映表可資證明。

此外,原告在擔任會計期間,依規定應按時將相關金錢存入農會帳戶帳號,然原告均置之不理,並無依規定按時將月會存入。

以上各情,經被告共同討論,始擬定系爭免職公告將原告免職,然原告仍置之不理,並未離開大華長照中心,甚至在系爭免職公告上塗寫「豬腦」之汙辱性文字。

㈡、另大華長照中心並無總務長之職位,原告並非大華長照中心之總務長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

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

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35號、19年上字第363 號、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復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參照)。

再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

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

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311條第1款、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

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

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

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

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

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

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免職公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而觀之系爭免職公告,均係針對具體事實而為描述,無涉被告個人意見之評論,系爭免職公告所指稱內容,應屬事實陳述無疑。

經本院勘驗被告戊○○提出之蒐證光碟,該光碟內容有「備查」資料夾及「未經許可拿走付款證明兩本」、「發現辦公室有監視器破壞監視器」2 錄影檔案,而「備查」資料夾內除有「106 年5月29日勸說上班勿玩股票」錄音檔案外,尚有「106 年2 月3 日又罵我五字經」錄音檔案存於「罵1 」資料夾、「106年5 月29日罵我五字經」錄音檔案存於「罵2 」資料夾、「106 年5 月告知下載富貴」錄音檔案存於「罵3 」資料夾、「告知六月五號控管電腦」錄音檔案存於「罵5 」資料夾、「106 年2 月3 日恐嚇」錄音檔案存於「證物一」資料夾,本院僅勘驗與本案相關之「「106 年2 月3 日恐嚇」、「106 年5 月告知下載富貴」、「106 年5 月29日勸說上班勿玩股票」、「106 年5 月29日罵我五字經」等共4 則錄音檔案,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上開堪驗之錄音檔案內男聲為被告戊○○之聲音,女聲為原告之聲音等情,以上各節有蒐證光碟附卷足憑,且均為兩造所不爭執,有本院107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6頁至第98頁反面)。

依上開堪驗結果可知,原告與被告戊○○於106 年5 月間因原告在電腦有下載觀看股票訊息之「富貴角」程式系統軟體,已起爭執,嗣被告戊○○於106 年5 月29日再次對原告勸說勿在上班時間觀玩股票,原告仍執意為之,且原告亦確實有以「你管你老婆有沒有被強姦嗎好嗎」、「犯你娘」、「幹你娘老膣屄」等粗俗、不雅字眼之言語謾罵被告戊○○。

復據被告提出原告在「富貴角」程式系統軟體之下單網路資料(見本院卷第124 頁至第125 頁),上開網路資料均可見「您好,聖可」等語,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被告所提之網路資料上面是你的名字?)那是屬於我個人的理財,為何去看我的檔案。」

等語(見本院卷第114 頁反面),可見上開網路資料為原告在「富貴角」程式系統軟體之下單資料無誤,而細繹上開網路資料,顯見原告有分別於106 年5 月19日14時30分許觀看大學光之股票走勢、於106 年5 月19日14時30分許觀看廣明之股票走勢、於106 年5 月19日13時30分許觀看昇銳之股票走勢等情,而106 年5 月19日當日為星期五,足證原告確實有於上班時間觀看股票相關訊息之事實。

是依上開堪驗結果、網路資料,被告抗辯原告在上班時間有玩股票之情形,經被告戊○○口頭勸戒仍不予理會,且原告有辱罵被告戊○○之行為等語,並非子虛。

則被告當時就系爭免職公告第1 點所稱:「沈勝可於上班時間發現電腦下載富貴小幫手股票軟體上班時間經營自己個人股票,經主管告知後履勸不聽,且三字經謾罵頂撞主管。」

等語,已於能力範圍內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並以該證據資料為其憑據,確有相當理由確信上開內容為真實,並非個人之揣測臆斷,可認被告已盡其舉證之責。

㈣、又查,被告辯稱原告因態度不佳而遭大華長照中心住民之家屬提出申訴一節,已據其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與申訴(陳情)反映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3頁至45頁、第121頁),惟為原告所否認。

然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院卷45頁之申訴反應表係你提供的?(提示)對。」

、「(有何家屬住0000長期照顧中心?)我媽媽吳施硯。」

、「(何時入住的?)今年第七年了。」

、「(上開申訴反應表,何時提供的?)一個月前,開庭往前一、二個月。」

、「(上面的筆跡是你的?《提示》)是。

全都是我的。」

、「(為何會有上開申訴反應表?)因為我不知道他們有在互告,戊○○有跟我說他姐姐在告,我問他是在告什麼,他說薪水沒有匯什麼的,之前原告丁○○收費,比如八月費規費八月就要收,他八月份再來跟我收五月的雜費。

他收的錢我們有疑問,若我們問他就不太開心。」

「(你的意思是,他並沒有將該月你們應給的費用收齊,再以其他的名目再跟你收?)對。」

「(這是何時的事?)有時久久一個月,我們是月初一號至五號會去繳錢,繳完就離開了,有時在車上都會看什麼費,以前在收都很正常,他如果有收據我們就不會再問,這是沒有收據,所以我們奇怪為何會多幾百塊出來這樣,我們會再問戊○○、乙○○。」

、「(你有直接跟原告反應過?)有,起碼你要有收據給我,我記得最深刻的是,那天他們的車程算了二次,我媽媽要去醫院這是另計的費用,我們要付,這個我們是ok,那次是記二次,我問為何是計二次,他是跟我說比叫計程車便宜,我跟他講不能這樣講,最起碼你要收據給我啊。」

、「(他回答時的態度?)不太友善。

好像在生氣的樣子。」

、「(是否有大聲?)大聲是會啦,一般在對談都嘛會有大小聲。」

、「(本院第121頁係你Line的對話內容?)《提示》我好像沒有跟他Line。」

、「(Line上面的照片是何人?)我太太的。」

、「(知否為何會有上開Line的對話內容?我不知道。

我太太有跟我說他有跟他Line,他好像說跟我們也沒有什麼事,所以他也沒有跟我講。

我知道戊○○跟太太Line的事情。」

「(知否這是何時的Line?)我不知道。」

、「(你們是否曾有退住念頭?)原告本來第一年調一千元,我問為何要調價錢,他說物資漲價,好像在第二年的樣子,他再跟我調,我說如果再調我就要回家、不住了。」

、「(是因為調錢才要退住?)不是,調也是其中一個原因,然後收費有時我們都搞不清楚,收據有時好幾個月了才要再收,他都二、三個月才要再收。」

、「(有無因為態度的問題,而要退住?)也是其中之一,一直漲也是預算無法負擔,我有考慮如果一直漲要帶回家住了。

漲價也是一個原因。」

、「(知否你的養護費是預收的?)知道。」

、「(是結帳再月出?)是。

結帳月出是上個月的雜項。」

、「(所以你會收到上個月的,比如說是交通費的,因為那是實際發生的?)你都好幾個月再收的,不是說上個月。

我記得有一次最清楚的,好像去年八月,你在收五月的交通費、泌尿道管什麼費的好多,很多我搞不清楚。」

、「(之前是否有解釋過有些費用因有關帳的問題,等下個月再跟你收帳?)沒有,如果上個月沒有收到這個月收我可以解理,但有時他是二個月、三個月以後再收。

…。」

等語(見本院卷第179 頁反面至第181 頁反面);

證人己○○於本院審理證述:「(本院卷第44頁之申訴反映表是你提供的?《提示》)對。」

、「(上開申訴反映表,何時提供的?)我是用line,我不知道日期了。」

、「(上面的筆跡是你的?)是。

( 後稱) 我是用line,筆跡不是。」

、「(本院卷43頁line是你對話內容?)對,是我用line。

」、「(何時的line?)我忘了日期了。

之前我也有line過一次,這種問題我問好幾次了,我都用line,因為我人都在台北。」

、「(你說「這種問題我問好幾次」,是指何意?)我媽媽在那邊麻煩他們照顧,月費一個月比一個月增多就對了,我有一次自己下來,我有問原告沈小姐,當時他是會計,裡面有單子,就是車資或是什麼的單子,日期我不確定了,比如說我媽媽三月份去看診的收據,我五月份回來繳錢,他還跟我拿三月份的繳費單,當時我有跟他問這已經二個月了,你現在跟我收、是你或是我要吸收,我是覺得這樣我自己不理解,我跟他們說的意思是要把媽媽換別地方,因為月費越收越高,我問時就是司機給他的單子他沒有辦法,我不曉得要問誰。」

、「(你媽媽為何人?)廖李燕( 音同)。」

、「(申訴反映表你有請其他人幫你寫?( 提示:本院卷第44頁》)我用line,用line時我無法再寫。」

、「(你也是有授權其他人用line的內容書寫成文件來反應,是這個意思嗎?)是。

因為我用line的。」

、「(line內容的時間是今年或是去年?)今年我也有反應,媽媽剛進去那時,好像是半年後我也有反應。」

、「(方才你說要讓媽媽離開那裡,主要原因是?)因為收費越收越高,我要問具體收費在哪邊,回答是答非所問,一下說司機幾時才給他單子。」

、「(所以你意思是,因為0000長期照顧中心有時收費並沒當月收取,延至幾個月才收取,導致你無法知道詳細的情形?)不是,比如說我現在是五月份要收,他還有三月份的東西,我問時間已經超過這麼久了,你現在才收這一筆,他直接跟我說沒有辦法、這是司機給他的東西。

有時我在問時,問不出什麼理由。」

、「(你是直接都跟原告反應?)對,我直接跟他繳錢。」

、「(有跟其他人反應過?)有,我是用line,因為我就直接回台北上班了啊。

我反應很多次都是用line反應。

他們有一個大華的line,我就直接在那邊跟他反應,說實在的我想把媽媽移到別的地方,但我總是要給他們理由,我就跟他們講說你們的月費這樣不清不楚、我沒有辦法,再回來看媽媽時,說實在的他們裡面的醫護人員都蠻好的,我就想說就再看看。」

、「(你媽媽目前人還在大華?)是。

現在是真的沒有什麼問題。」

、「(你所謂『現在真的沒有什麼問題』,何意?)月費單子明細清清楚楚的。」

、「(就是現在不會有這個月再收上個月或二個月前的費用?)是。

以前我們都是跟會計交錢的。」

、「(你跟原告反應時他的態度?)我問什麼,好像就是不想回答、很不耐煩,我想說媽媽在這邊,我也不敢太反應,但一、二個月都這樣,我想說不行,月費越高。」

、「(有無因為原告態度不好想退住?)有,所以我才會用line跟他們講說月費越來越高,他們才有回答我一些他們會去了解,因為我們都是跟會計,沒有去跟這些接觸什麼的人,我說這樣月費越來越來、吃不消。」

、「(你總共住幾年了?)一年多了,一、二年。」

、「(你剛開始去時就發生這個問題?)媽媽住進去的第一個月還好,第二個月就有一些些,第三個月就越高,再來就是五月份要繳錢時,還有三月份的帳單,我就會覺得奇怪,我有問沈小姐,他說沒有辦法、這是誰給他的、沒有辦法。

之前我媽媽要進0000長期照顧中心時,我是跟戊○○,我說不行了、所以我就直接跟戊○○反應,我說你之前講的跟現在都不一樣,收費越收越高、一些明細我都問不清楚,戊○○有回我說會把事情會查清楚。」

等語(見本院卷第214 頁反面至第216 頁反面),衡以證人甲○○、己○○均係到庭經具結後而為證述,實無甘冒刑事偽證重罪處罰之危險,故為虛偽陳述以誣陷原告之必要,並與附卷申訴人己○○之申訴(陳請)反映表所載:「丁○○小姐當會計時每月請問月費的問題都是抓不到重點,家屬問的丁○○小姐是問非所答。」

之內容(見本院卷第44頁)、以及申訴人甲○○之申訴(陳請)反映表填寫:「雜項費用答非所問,態度欠佳,列帳不清楚,每遇收費時造成困擾,每次提問便爭吵問題。」

之內容(見本院卷第45頁)大致相符。

參諸卷附家屬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記載:「沈小姐當會計時。

每次請問月費的問題。

都是抓不到重點。

家屬問的沈小姐都是問非所答。」

、「是丁○○小姐嗎?」、「丁○○小姐當會計時。

每次請問月費的問題。

都是抓不到重點。

家屬問的丁○○小姐都是問非所答。」

、「抱歉造成妳困擾」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以及吳施硯家屬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記載:「我最近很忙,阿嬤還好吧」、「阿嬤穩定」、「謝謝你」、「不會,之前丁○○對妳沒禮貌真抱歉,想打擾一下當初丁○○,讓你想要辦退住念頭,主要原因是什麼呢?!之前資料她都否認」、「庭;

寫錯字了」、「嗯」、「那個原因應該是,費用的帳,都算不清楚,挺亂的;

態度也差」、「所以讓妳想退住;

拍謝;

跟她還在訴訟」、「真糟糕,怎麼會這樣呢?」、「就問題滿大的;

兄弟姐妹她比較脫序」、「我想也是;

因她的態度是真的不好,應對進退好像也有些問題吧」、「嗯;

所以造成很多問……」等語(見本院卷第121 頁),足徵大華長照中心住民之家屬,確實有因原告態度不佳而提出申訴、抱怨,甚至萌生退住之意思,且果如有住民退住,或生違約糾紛、或致收入短少,衡情均會造成大華長照中心金錢上損失,因此,觀之上開系爭免職公告第2 點記載:「工作中造成住民家屬抱怨、申訴、多數住民退住造成機構金錢損失甚大」之前後文內容,衡情應係大華長照中心住民之家屬,確實有因原告態度不佳而提出申訴、抱怨,是該語句之重點應係在於應係大華長照中心住民之家屬,確實有因原告態度不佳而提出申訴、抱怨,恐會造成多數住民退住造成機構金錢損失甚大,是被告抗辯其係因原告系爭免職公告第2 點指述:「工作中造成住民家屬抱怨、申訴、多數住民退住造成機構金錢損失甚大」等情,亦已於能力範圍內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並以該證據資料為其憑據,確有相當理由確信上開內容為真實,並非個人之揣測臆斷,可認被告已盡其舉證之責。

原告雖提出與家屬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見本院卷第73頁),證人己○○於本院審理證述:「(本院卷第73-74 頁是你跟原告line對話內容?《提示》)對。

這都是我line的。

我都跟他請安。」

、「(為何要請安?)因為我覺得人家照顧我媽媽,對媽媽好一點。」

等語(見本院卷第218 頁反面),則原告所出之與家屬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尚不足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㈤、至於被告抗辯原告於大華長照中心擔任會計期間,未依規定應按時將月費存入農會帳戶帳號等語,固據被告提出農會存摺交易明細1 件(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51頁)為證,惟經本院互核兩造之陳述內容,發現兩造對於大華長照中心所收取之費用應於何時存入指定之農會帳戶帳號內一節,尚有爭議,因兩造就上開爭議中有無「按時」之解釋主觀上認知有所不同。

基此,原告主張系爭免職公告第3 點所指述:「擔任會計105 年12月至106 年5 月期間,未經過同意利用職務之便未依規定按時將住民繳交月費存入農會」之內容與事實不符等語,亦僅屬兩造間對於大華長照中心所收取之費用應於何時存入指定之農會帳戶帳號內一節發生主觀上認知之不同,尚無足以認定被告有故意妨害原告名譽之意圖,而具有侵權行為之不法侵害性。

㈥、從而,被告雖共同在系爭免職公告上簽名,並將系爭免職公告張貼於大華長照中心1 樓及2 樓之公告欄,然被告於製作張貼系爭免職公告當時,就系爭免職公告第1 點、第2 點所指述之內容,已於能力範圍內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並以該證據資料為其憑據,當認被告應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免職公告所指述之內容為真實,至於系爭免職公告第3 點指述之內容,僅屬兩造間對於大華長照中心所收取之費用應於何時存入指定之農會帳戶帳號內一節主觀上認知有所不同,均難認被告製作張貼系爭免職公告有侵權行為之不法性,參以原告前對被告等人提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807 號、第322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4 頁至第195 頁反面),故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8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並非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至於原告聲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僅促請本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就此部分,自無庸裁駁,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件(勘驗筆錄上記載之時間均為檔案時間):
一、勘驗檔案名稱:「106 年2 月3 日恐嚇」,該檔案時間長度共26秒,檔案內容男女對話大都為臺語。
(00:03至00:04)
男聲:嘿啊,我就…,嘿啊,嘿啊
(00:03至00:07)
女聲:要來告就告啊,我跟你講,你這間我就讓他倒,我跟你講。
(00:07至00:13)
男聲:喔,這句話,我,這句話我有聽到,這句話讓大家聽到喔。我現在……
(00:10至00:13)
女聲:聽、聽。聽就給它錄音。
(00:14至00:20)
男聲:我真,我等一下,我等一下,截、截、截、截、截音樂(國語)給你喔,不是啊,截錄音段(國語)喔。
(00:18至00:20)
女聲:你家的事,你家的事。
(00:21至00:26)
男聲:你就說、你就說去告、去告就、去告就、去告就我就要讓它……,不是啊,我就要讓他們知道啊。
(00:24至00:24)
女聲:這樣好了。

二、勘驗檔案名稱:「106 年5 月告知下載富貴」,該檔案時間長度共22秒,檔案內容男女對話均為臺語。
(00:02至00:04)
男聲:你下載那個什麼富貴、什麼那個要做什麼?
(00:03至00:16)
女聲:我要再看去美國咧、我要看去美國咧、我看去美國咧,怎麼,你是管什麼,你管你老婆有沒有被強姦嗎好
嗎,你管你老婆有沒有被強姦耶好嗎,你不要管我的
事情,你不要管到我家來好嗎。齁!
(00:12至00:18)
男聲:啊,你、你、你,我跟你講喔,你說這些話都是有,都、都是犯法的喔。
(00:18至00:21)
女聲:犯你娘啦,犯你娘啦。
(00:22至00:22)
男聲:喔……

三、勘驗檔案名稱:「106 年5 月29日勸說上班勿玩股票」,該檔案時間長度共26秒,檔案內容男女對話均為臺語。
(00:06至00:17)
男聲:啊你不用講太多,不要再給我玩股票了,上班時間乖一點,啊你如果要玩股票,我就處理。
(00:18至00:25)
女聲:我要玩,我要看,我要研究。
不用啦,啊,我、我、我要玩、我不管。
(00:19至00:26)
男聲:……(模糊)啊你要玩你就去研究、去玩,啊你就, 我跟你講,會計雇了齁,還有……

四、勘驗檔案名稱:「106 年5 月29日罵我五字經」,該檔案時間長度共12秒,檔案內容女聲為臺語。
(00:03至00:09)
女聲:你又動我什麼電腦啦。
是你的嗎?你管幹你娘老膣屄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