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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55號
原 告 李毓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福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請求返還車位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或鑑價報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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