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簡,206,201903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0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櫻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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