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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字第230 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淑桂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所為107 年度六簡字第230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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