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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字第250 號
原 告 梁瑞毅
被 告 梁雁瑜
被 告 梁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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