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簡,250,2019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字第250 號
原 告 梁瑞毅
被 告 梁雁瑜


被 告 梁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