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簡,257,201810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57號
原 告 孫維駿
被 告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訴訟代理人 楊振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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