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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85號
原 告 陳和懋
被 告 羅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聲請到庭進行辯論,則本件受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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