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簡,285,20181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85號
原 告 陳和懋
被 告 羅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聲請到庭進行辯論,則本件受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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