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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3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勝傑
被 告 朱威亮
朱雪玲
朱雪紅
陳朱玉美
陳碧霞
鄭陳碧連
陳仲和
陳三貴
陳三寶
劉金純
洪劉金猜
劉天杉
劉晏佐
劉恆睿
被 告 董香誼
董愷芸
法定代理人 董琬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陳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遺產清冊暨債務人朱威亮依其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值等情,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以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經郵政機關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又原告於107 年12月11日具狀請求本院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朱隆及朱昌之遺產清冊,並表示其他資料因申調尚需要時間等語,嗣經本院於108 年1 月28日通知原告於5 日內到院閱覽被繼承人朱隆及朱昌之財產查詢清單,並依系爭裁定內容補正,該通知亦於108 年1 月30日經郵政機關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遲至108 年2 月14日始向本院聲請閱卷,其間亦已經過15日,而系爭裁定命原告補正之事項共計八項,雖非全屬訴訟要件審查應補正事項,但其中債務人朱威亮依其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值,為本件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遺產清冊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為訴訟進行所必需參用之資料,無該等資料,訴訟程序將難以進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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