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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3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玉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何智勇」、「何保宏」、「何金魚」已經死亡,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應補正「何智勇」、「何保宏」、「何金魚」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及相關證明。
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被繼承人何鍼所遺全部遺產明細。
四、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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