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簡,343,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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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3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詹子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玖萬伍仟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辦信用卡並簽定使用契約,被告得持用核發之信用卡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以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上開金額全
數返還,若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仍應於當期繳款期
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並依年息百分之19.71 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倘持卡人未能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
應繳金額以上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循環信用利息外,每
月依當期循環利息加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二)詎料被告至94年9 月1 日止,尚欠新台幣103,075 未繳,其中本金部分為95,356元,屢催不還,案經中華商銀讓與債權予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再經富全國際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並通知被告後,履次催告其速來償還,猶置之
不理,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
示。並以民事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時,再度作為債權讓與
之通知。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2 份、公告報紙、通知函證、回執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債權讓與、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1,110 元,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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