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4號
原 告 楊鎮宇
被 告 游永化
訴訟代理人 張宛棋
游富陽
被 告 游永順
游永全
訴訟代理人 李桂葉
被 告 游俊盟
訴訟代理人 張璧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編號272 ⑷部分面積二五三點九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游永全取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編號272 ⑷部分面積二五三點九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游永全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