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64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即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被 告 賴智勇
賴玟樺
賴湘旻
賴和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項目①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欄位,關於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2 之5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公同共有252 分之5 」、附表二編號④關於繼承人姓名「賴玫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賴玟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一、附表二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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