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簡,8,2018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聰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衡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