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簡,84,2018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字第84號
原 告 朱秀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永岳、林岑縈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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