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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107 年度六勞小字第5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七年度六勞小字第五號給
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日庭期開庭之
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律師需要,此案件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庭期開庭內容,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六勞小字第5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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