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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沈茂吉
即 原 告
代 理 人 沈建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林月霞等間請求107 年度六簡調字第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永重、沈知高、王雅雲經本院依原告起訴狀之地址,以查無此地址,或查無此人,而退回郵件,致無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自應補正該3 人之住址及戶籍謄本。
二、系爭斗南鎮明昌段497 地號土地,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係屬第二類,並未記載所有共有人之完整姓名,原告亦應提出其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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