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瑩玲
代 理 人 林再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OO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許OO、許OO、劉OO、許OO、許OO、許OO、許OO、黃OO、劉OO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二、提出雲林縣○○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三、陳報系爭土地現場照片、土地使用現狀說明。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