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醫小字第1 號
原 告 許雲綵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被 告 吳佩璇
OOO(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有如起訴狀所示之侵權行為,致其受有損害而提起本件訴訟。
而被告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設在南投縣,被告吳佩璇住在南投縣,又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之侵權行為地依起訴書記載係南投市,而年籍不詳之姓名被告三之侵權行為地依起訴書亦係南投市,則本件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