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勞簡,5,2019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勞簡字第5 號
原 告 張水梅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信義育幼院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薪資短少270,592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上開請求項目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之性質,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90 元【計算式:2,980 元÷2 =1,49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至於原告起訴請求新制退休金12,635元、勞保老年給付差額95,940元部分,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8,575 元【計算式:12,635元+95,940元=108,575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準此,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2,600 元【計算式:1,490 元+1,110 元=2,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