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小,102,201905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1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謝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拾貳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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