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小,121,2019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 年度六小字第121 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羅后枝
被 告 蔡允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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