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小,173,2019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173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肖芝蘭、傅希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再者,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起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顯見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正,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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