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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17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蘇巡逸 (籍設雲林縣斗六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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