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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226號
原 告 李淑鳳
訴訟代理人 曾秋燕
被 告 邱筠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拾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即柒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註:
零件殘存值(1000+400 +300 +1500+1800+500 +600 +3800+1000+1200)×10%=1210元
得請求之金額25710 元(校正8500+工資2500+烤漆13500 +零件殘存值1210=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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