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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3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羅后枝
邱偉峰
被 告 翁美鳳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12月19日星期一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訴訟代理人羅后枝應於5日內提出合法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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