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小,395,202001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395號
上訴人 即
即 被 告 涂荃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合會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及109 年1 月3 日補充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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