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小,410,202001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 年度六小字第4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王秀猜(即邱俊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邱俊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至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邱俊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邱俊卿於民國92年1 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經原告核發使用,依約邱俊卿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惟邱俊卿至96年6 月底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8,590元(含代償32,229元、預借現金6,361 元)。

惟邱俊卿業於96年3 月3 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均未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爰依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給付原告38,590元,及自95年8 月3 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至104年9 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

(按:原告原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乃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則以:未與邱俊卿同住,沒能力還此筆債務等語資為抗辯。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 年7 月18日嘉院聰民108 年度憲字第645 號函文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 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定有明文。
本次修正之立法旨意,為「依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繼承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應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對繼承人過苛。
為使立法之良法美意得以貫徹,宜由債權人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亦即債權人須舉證證明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顯失公平者,繼承人始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爰修正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將原規定之概括繼承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但債權人主張其為顯失公平者始例外改採概括繼承,以維立法者美意。」
,則對於繼承開始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以致不知繼承債務存在者,因該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無從完全知悉掌握,自不宜令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債務負完全清償責任,以免影響其生存權或人格發展,惟例外若債權人能舉證證明由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顯失公平時,始令繼承人負概括繼承責任。
經查,原告請求者係信用卡消費款,通常係申請人個人消費使用之債務,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知悉邱俊卿當時申辦信用卡一事,且本件並無證據證明繼承人有否於繼承開始前自被繼承人處取得財產,或被繼承人邱俊卿該筆債務之發生與被告有何關連,故被告是否能知悉邱俊卿有在外積欠債務,甚有疑義,況且,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如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有何顯失公平之處,是本件應適用前揭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之規定,由被告以所得繼承邱俊卿之遺產範圍為限,負清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以被告繼承被繼承人邱俊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