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499號
原 告 劉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