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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 年度六小字第5 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羅后枝
被 告 姚治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253元,及其中新台幣18,550元,自民國107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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