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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50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被 告 王全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陸佰肆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註:
一、零件折舊
⑴、第一年折舊:27360(零件)0.369 (折舊率)=10096。
⑵、第二年折舊:【00000-00000 】0.369 10/12 =5309二、零件殘存值:27360-《10096+5309》=11955。
三、得請求之金額=11955(零件殘存值)+5175(工資)+10530(烤漆)=276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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