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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小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000 元,餘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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