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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思蓉
相 對 人 賴泳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之訴,因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訴訟救助之本院108 年度六簡字第86號損害賠償等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以108 年度六簡字第8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之損害賠償等之訴事件,既業已駁回在案,則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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