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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金亭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曾金亭、王金富、王金俊、王金傳、王金重、王松德、王金彬、王秋花、鄭秀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且如有再轉繼承時,其再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轉被繼承人之完整、正確繼承系統表,及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欄位及訴之聲明。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曾金亭、王金富、王金俊、王金傳、王金重、王松德、王金彬、王秋花、鄭秀花、程王秋妹等人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正確繼承系統表。
三、請查明本件是否追加訴外人程建勳、程建璋、程瓊瑩、程瓊慧等人為被告。
四、請查明本件被告王坤旺、王堃鑪、王金陣、王金萬、吳湘憶、陳融誼、王志榮、王明周、王明鴻、王麗春、王明山、王怡琇、王承洲、王榮泰、王詠溱等人與程日勝係何關係?是否需將被告王坤旺、王堃鑪、王金陣、王金萬、吳湘憶、陳融誼、王志榮、王明周、王明鴻、王麗春、王明山、王怡琇、王承洲、王榮泰、王詠溱等人列為被告?請具體詳述理由。
五、另本件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本件各繼承人公同共有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範圍,請自行計算系爭土地之各自應有部分比例,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
六、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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