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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108 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沈文仁(即陳麗雲之繼承人)
沈義峯(即陳麗雲之繼承人)
沈聰秀(即陳麗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7 月15日星期一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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