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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4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鴻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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